临床推荐起始剂量通常为1.3毫克/立方米,以1毫克/毫升的浓度静脉给药,或以2.5毫克/毫升的浓度皮下给药。对于之前对硼替佐米治疗有反应并且在完成之前的硼替佐米治疗后至少6个月复发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可以考虑硼替佐米再次治疗。可以在最后耐受剂量开始治疗。静脉给药时,将硼替佐米3至5秒的静脉推注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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