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患者的体表面积(BSA)计算起始剂量,一般为35mg/m²/次。最高单次剂量不超过80mg。应在早晚餐后1小时内口服,每日两次。在28天的治疗周期中,于第15天和第812天服药,其余时间停药。应持续服用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
根据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调整剂量,最多允许3次减量至最低剂量20mg/m²/次,每日两次。在减量后不得增加剂量。如果漏服,不得补服漏服的剂量,以免药物过量。
用药期间应密切监测患者的病情变化及不良反应,如有不适或疑似过敏症状,应及时就医。同时,遵循医生的建议和处方,不得自行更改药物剂量或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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